7月10日(明天),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“20年后學生打老師案”,欒川縣人民法院將公開宣判。被告人將面臨怎樣的結果?我們拭目以待。
【案情回顧】
2018年12月,一段“男子當街毆打20年前班主任”的視頻,在網絡上傳播,引發(fā)社會廣泛關注。視頻中,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攔住一名坐在電動車上的黑衣男子,走近問對方:“還記不記得我?”隨后,白衣男子便對著黑衣男子的臉部開始掄臂扇耳光。之后,他又繞到電瓶車左側,數次質問黑衣男子:“以前咋削我,還記得不記得?”期間,他又扇了黑衣男子多記耳光。
2018年12月20日,欒川警方通報此事稱,12月17日,張某報警,并提供了自己被打的視頻。在杭州鐵路警方的配合下,常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。
隨后檢方對常某提起公訴,檢方認為,被告人常某攔截、辱罵、毆打張某的行為,及該視頻的公開傳播,給張某帶來了傷害和羞辱,嚴重影響了張某的正常生活、工作及其家庭安寧,同時也引發(fā)教師群體極大憤怒、侵犯了人民教師的尊嚴,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,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本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在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。圍繞著常某行為的性質的辯論,庭審過程持續(xù)了6個小時。
【案件評析】
常某是否構成犯罪?筆者將從主觀和客觀相結合方面進行論述:
本案案情較為簡單,常某在整個過程中實施了二個主要行為:一是,當日對張老師的當街施暴行為;另一個是,將整個施暴過程拍成視頻上傳到網絡。
我國《刑法》對于尋釁滋事罪的規(guī)定是在“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/第一節(jié)擾亂公共秩序”的相關罪名內容中的。
第二百九十三條規(guī)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
(二)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
(三)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,情節(jié)嚴重的;
(四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。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,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處罰金。
可以看出本案涉及的尋釁滋事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社會公共秩序。對于常某的上述兩個行為,法律應進行整體評價。而不是將兩個行為割裂開來。
單從施暴(從視頻中顯示包括了攔截、辱罵、毆打等行為)行為來看,并沒有對張老師的人身造成嚴重的傷害(指的是輕傷以上的傷害)。張老師對此事并沒有選擇報警,通過法律途徑的常某進行制裁。而是選擇了息事寧人。
然而在事發(fā)后五個月之后,正是由于“打人視頻”在網絡上廣泛傳播,引起了社會強烈反響(據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顯示該視頻受眾人數達到了6.8億次)。在這種各種評論的持續(xù)影響下,張老師最終選擇報案。
常某拍攝視頻并傳播的行為。筆者這里有幾個疑問:常某當時拍攝視頻的目的是什么?為什么將視頻發(fā)給他人傳播?在視頻上網后為什么沒有及時阻止,防止事態(tài)的進一步擴大?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,我們不得而知。但是從常某一系列行為可以得出對整個事件是具有一定“故意”的。
我國《刑法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: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(fā)生危害社會的結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(fā)生,因而構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故意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對于“故意”的規(guī)定可以看出:常某的行為至少是一種對危害結果放任的態(tài)度。
正是常某的放任行為,導致打人視頻不斷傳播、事件不斷發(fā)酵,筆者認為屬于法律規(guī)定的情節(jié)惡劣。案件不僅僅是對案件當事方(也包括常某本人)造成了不良影響,更是對于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嚴重破壞。
針對案件本身,筆者更傾向于常某構成尋釁滋事罪。
案件被社會關注后,筆者也看到網上對于案件的不用聲音,總的來說有兩種:一是,常某構成犯罪;另一種是,常某的行為僅僅違反我國《治安處罰法》的規(guī)定。但是筆者發(fā)現對于案件本身的問題,夾雜著更多的是道德因素討論。這個問題關系到整個社會的一個評價。畢竟往往一個案件的結果可能影響社會評價的導向,例如彭宇案。筆者將在10日公開宣判后,對上述問題進行論述。
未完待續(xù)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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